怎么样维护法制的统一

点击数:281 | 发布时间:2025-06-02 | 来源:www.nbbdgs.com

    哪个来维护法制的统一,怎么样维护法制的统一,等等,好像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肃问题。一部法律拟定后的目的就是可以有效、完整及全方位的实行,但现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容忽略的问题,但愈加让人不安的是居然未能引起法学界及司法界的足够看重,这个倾向是相当危险的。笔者在此仅仅略举三个方面的问题,以作抛砖引玉之用,期望更多的学者及全社会都能予以关注。

    1、 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问题
    近年来伴随司法讲解活动的活跃,司法机关越权讲解的问题好像愈来愈显突出,不只包含了实体法中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也涉及到了程序法中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丧失,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对出卖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事实上改变了合同法有关的责任承担规定,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诉讼参与人举证权利的规定事实上产生了证据失权的后果,等等。因为国内的司法规范并未授与法院“造法”的权力,所以最高法院也就只能在根据《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大法律讲解工作的决议》中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进行讲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不是严格这样。当然,最高法院一直以法律规定不清楚或者滞后等缘由来讲明甚至辩解其行为的正当性,但笔者却以为,即使是“恶法”也要遵守,只能通过合法的方法与程序来需要修改与废止,而不可以自行通过司法讲解的办法来使其发生实质上的不适用,甚至等于修改了法律,如此做无疑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大体上来讲,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是可行的,解决了国内的一些立法太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甚至填补了一些法律漏洞。而且自去年开始,司法讲解工作增加了透明度,公开司法讲解的草案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与建议,应当说可以尽可能降低司法讲解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是拟定司法讲解程序及方法方面的一个新举措,值得倡导与一定。

    2、 地方各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问题
    现在有的地办法院也总想“有所作为”,各自拟定了一些适用于当地区法院系统的指导性文件,尽管也可以起到在“当地区内统一认识与审判”有哪些用途,但却出现了一些错误甚至形成了典型的地方主义。这里暂且不深究其动机与目的怎么样,但面临的问题却不可以回避,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拟定者对指导性文件的基本理论或认识发生错误并致使错误的审理与判决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时怎么样处置?二是比较典型的地方主义,通过规定法院管辖、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等方面来对当地区内的诉讼主体进行保护。当然,有的“高明”的法院并不直接把有关规定写在纸上而是需要运用在实践中,但这类作法无疑会对公正司法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妨碍到法律的统一推行。甚至有的法院各行其是,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区域的法院或许会产生完全不同的认识,判决结果也迥异,从而影响到公民对法律或法院的信赖与评价。长此以往,难免会出现各地办法院指导性文件的“割据”状况,其负面用途与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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