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国内空白票据规则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既不可以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又与国际惯例相脱离。怎么样认识国内既有些有关规则,怎么样应付国内商业实践中业已提出而票据立法疏于回答的问题,及怎么样改进国内空白票据的不妥规则,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关键字:空白票据规则 特征 问题
空白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没有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特意不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情,而签名于欠缺要件的票据书面上,并以授权留有持票人将来填补记载之意思的票据。⑴国内《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第86条和第87条,集中于支票一章。⑵这与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支付结算方法》及具备准立法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构成国内有关空白票据的全部规则。
依据《票据法》的前述两条规定,国内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征:
其一,仅支票规范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
其二,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国内票据法上,没有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
其三,可空白的事情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字。国内《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六项事情并且明确指出支票上未记载这六项事情之中任何一项者,该支票无效。这六项事情并未包含收款人名字。
有学者据此就觉得,支票的收款人名字不是必要记载事情而只不过任意记载事情。笔者不可以赞同这一看法。依笔者之见,虽然国内票据法做出如上规定,收款人名字也并不势必是任意记载事情。任意记载事情,是指那种记载或不记载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之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情。可以一定的是,不论收款人名字记载还是不记载于票面上,没收款人的实质存在,付款人无从付款,该票据的存在根本就失去意义。严格依据票据的文义性,只有名字被记载于票面之上的人才可能成为票据权利的主体。当票面上不记载收款人名字而其它应记载事情齐备时,无人可以获得收款人的地位从而无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就没合格的付款对象。则如此的票据非常难被商事买卖人所同意。面对如此的票据,或者认定其无效,或者由法律设定一个技术性的推定规则,以之来断定到底由哪个来充当收款人。显然后一种做法更符合鼓励买卖的民商法原理。
由以上的国内票据规则的全部规定和特征可以看出,国内的空白票据规则是极为有限的,在适用范围上太嫌狭窄,在效力认定上过于严苛。具体而言,国内目前的空白票据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空白票据仅仅局限于出票阶段,而不允许适用于其他阶段。日常票据出票一般为完整出票,只不过在未来的背书出售过程中多次出现空白背书。从实践状况来看,不只出票阶段有对空白票据的需要,在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承兑阶段都存在对空白票据的需要。国内《票据法》对这类需要视而不见,使得这类日常客观存在的对空白票据的用法不可以遭到法律的适合保护,使得那些根据商业买卖惯例行事的诚信善意的商人的合理权益不可以得到应有些保障。且这种态度也不符合世界时尚。
其二,空白票据仅仅适用于支票,而不适用于汇票和本票。这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质情况和客观需要。在国内商事买卖中,应用最多的总是不是支票,而是汇票。空白汇票应用极其广泛,特别是大宗货物的交易。这虽然为国内法律所不允许,但其仍然为广大商人群体所常见同意,流转通畅,且作为承兑人的银行也不会由于其空白背书而拒绝付款,只须将空白填补完全银行即会同意。⑶而且伴随国内市场经济的进步,法治的打造和完善,诚实信用的好商业道德的得到加大,为提升买卖效率,商大家势必会愈加多地使用空白票据的方法来进行结算。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既是客观需要也是历史进步的趋势。
其三,国内票据法上可空白的事情仅限于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字,这远远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实践中的情形是,预留出票日和到期日在商事买卖中是被广泛使用的作法,由于将出票日或到期日空白,授权持票人斟酌于适合机会予以填补,使得票据的可流通时间大大延长,便利持票人在必要的时候贴现票据,所以这一作法遭到商大家的常见喜爱。而国内票据法却对此置之不理,实非客观务实的态度。
其四,单就国内《票据法》这有限的两个可空白的记载事情而言,其规定也甚是粗糙。国内《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能用。据此有学者论到:假如没补记空白的金额,则该支票由于缺少《票据法》第85条规定的应当记载事情,因而是无效的支票。⑷笔者觉得这一论断值得商榷。确定的金额本来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情,此为《票据法》第85条所明定。但下面的第86条又明确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将第85条的有关硬性规定“软化”了,允许在出票时不记载金额。出票时不记载金额的支票仍然有效,不作此理解则第86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国内台湾著名学者刘甲一也觉得,空白票据不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情”之一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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